雅加達臺灣學校董事會獎學金申請辦法 

                                                                    2011.12.07修訂

                                                         

一、為配合教育部獎助學金辦法,激勵本校學生奮發上進,努力向學,提高榮譽心,由董事會提供獎學金,本獎學金每學期頒發乙次。

二、適用對象:

本校國小、國中及高中部在學學生,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助學金項目:

    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得列計一人;

班級人數十一至十五人者,得列計二人;

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者,得列計三人。

四、獎助學金金額:

國小部每人印尼盾六十萬盾。

國中部每人印尼盾八十萬盾。

高中部每人印尼盾一百萬盾。

五、申請條件:

1、國小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甲等(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者。

2、國中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甲等(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3、高中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七十分(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4、國中部、高中部學習領域若有任一科目成績低於60分者,不得申請。

5、總成績平均相同者,依科目:1.國語() 2.數學3.英語(),分數高者優先。

6、當學期有考試作弊者,不推薦。

7、由班導師推薦符合上列資格之前三名。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1、每學期申請表交各班導師調查填寫完成後,再送回教務處彙整,召開初審會議審核獎學金申請資格。

2、獎學金申請初審結果與清寒助學金申請,再提交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決議之。

3、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審查委員會主席、家長會會長、家長會副會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組長、註冊組長、學務組長、教學組長,共同審查。

七、本辦法經導師會報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雅加達臺灣學校教育部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2011.12.07修訂

一、依據: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及學費實施要點。

二、適用對象:

    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之在學學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助學金項目:

    ()獎學金:每學期各班前一至三名;

  班級人數十人以下者,得列計一人;

  班級人數十一至十五人者,得列計二人;

  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者,得列計三人。

()清寒助學金: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頓,經學校查證出具證明者。由各班導師提報狀況給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核之。(每戶僅得申請一名)

四、獎助學金金額:

     ()獎學金:

         1、國小部: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2、國中部: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3、高中部: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清寒助學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條件:

1、國小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甲等(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者。

2、國中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甲等(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3、高中部:班上前三名,學習領域總成績平均七十分(含)以上,熱心公益,樂於助人、未有事假40節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4、國中部、高中部學習領域若有任一科目成績低於60分者,不得申請。

5、總成績平均相同者,依科目:1.國語() 2.數學3.英語(),分數高者優先。

6、當學期有考試作弊者,不推薦。

7、由班導師推薦符合上列資格之前三名。

8、教育部清寒助學金申請者,由班導師提報狀況申請。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1、每學期申請表交各班導師調查填寫完成後,再送回教務處彙整,召開初審會議審核獎學金申請資格。

2、獎學金申請初審結果與清寒助學金申請,再提交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決議之。

3、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審查委員會主席、家長會會長、家長會副會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組長、註冊組長、學務組長、教學組長,共同審查。

七、本辦法經導師會報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