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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加達臺灣學校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校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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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參字第0970115274C號令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條(以下簡稱本辦法),修訂雅加達臺灣學校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中與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相關之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入學之高中一年級學生,並逐年實施。其餘規定自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適用於本校高中部全體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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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業成績考查各科目學期成績及學年成績採百分制,並以整數評定之,如有小數時均四捨五入。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並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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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由任課教師自行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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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常考查得依每一科目之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口頭問答 (二) 演算練習 (三) 實驗實習 (四) 閱讀報告 (五) 作文 (六) 隨堂測驗 (七) 調查採集等報告 (八) 工作報告 (九) 勞動作業 (十) 其他足以參考之適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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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目前每學期有三次定期考查,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並以各次定期考試之成績計算定期考查成績,但藝能科目(音樂、美術、生活科技、家政、電腦、體育等)得免定期考查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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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目學期成績按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比例計算: (一) 辦理三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30%、定期考查成績佔70%(前兩次定期考試成績各佔20%、第三次定期考試成績佔30%);(若有模擬考成績佔5%、日常考查成績佔25%、其餘三次定期考所佔比率如前)。 (二) 辦理兩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40%、定期考查成績佔60%(兩次定期考查比例相同)。 (三) 辦理一次定期考查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60%、定期考查成績佔40%。 (四) 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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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體育科學期成績之考查應包含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其中運動技能佔6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30%,體育常識佔10%。身心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其運動技能之考查,由任課教師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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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班重修成績計算比例為定期考查成績佔50%、日常考查成績佔50%。自學輔導之成績考查比例為定期考查成績佔50%、日常考查成績佔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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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學期學業成續及格之科目,該學期授予學分。各種身份學生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及申請補考基準依本辦法第六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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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申請入學體育績優學生身份入學本校之學生,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及申請補考基準,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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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遭遇特殊事故以致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成績未達補考基準者,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導師或輔導教師或相關處室簽註意見,陳請校長核可後,不受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各款之限制,准予參加補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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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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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期授予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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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考及格者,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分數計。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考查及格者,以實得成績計。學期學業總平均及學年學業總平均並隨之變動,但原排名不變,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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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考查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學期學業總平均及學年學業總平均並隨之變動,但原排名不變,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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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補修及延修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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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數超過60 分的部分打7折計算。 (二) 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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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定期考查請假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五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持請假卡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該次定期考查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二)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五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三)因故無法參加補行考試者,其成績按前 款方式辦理,不另行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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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專班重修、自學輔導之定期考查,因公、因病、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而缺考者,不予補行考試,其成績計算比例由任課教師調配之,請事假者不予准假,該次考查成績以零分計。補考缺考者,不予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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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五)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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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生當學年所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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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學生因重讀而申請免修時,應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並將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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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有關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各項審查工作,由教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及相關領域召集人組成學分抵免甄審小組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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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九十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其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八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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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暑期重、補修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其德行評量不列入成績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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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九十八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修畢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普通高中課程暫行綱要規定必修120(含後中核心48)學分,選修40學分,共計至少160學分 。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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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由學生申請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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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則依主管教育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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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僑教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