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臺灣學校98學年度『高中成績考查辦法』簡要說明 

981001

 

以下是高中部成績考查辦法的簡要說明,詳細條文請參閱

註冊組部落格http://www.jtis.org  成績考查辦法

 (以下僅就「一般生」之辦法說明,特殊學生(原住民、身障學生、…)之辦法略有不同。)

 

1. 學分:指學期中某科每週的上課節數,如高一上學期國文課每週7節,即高一上學期國文課為7學分。

2. 學期成績:每學期各科之最後成績(取整數,老師繳交)

3. 學年成績:每科上、下學期成績之平均(1位小數,由成績系統核算)

4. 及格標準60(一般學生),學期成績達及格標準者即取得該科該學期之學分。

5. 補考基準40(一般學生),成績未達及格標準但達補考基準者,可參加該科之補考,上學期補考在下學期開學第一週舉行,下學期補考在學期結束前舉行。補考及格者該科『學期成績』以及格標準登錄成績,並取得學分,不及格者將擇優登錄。

6.『學年成績』及格者(即使某學期不及格),該科目兩學期學分均取得。(『學年成績』為59.5分仍算不及格。)

7. 重修:視上課節數多寡分成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提供予補考未及格者或未達補考基準者補救學分之用。重修成績及格者該科『學年成績』以實得成績登錄,並取得(兩學期)學分,不及格者成績將擇優登錄。重修課程以全學年課程為主,如學生係因某一學期不及格而需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份可申請免修,惟重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兩學期皆不及格之科目,重修時必須同時重修兩學期之內容。

8. 升學用(校內推薦)之成績統計以原(補考前)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9. 重讀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該生當學年所修習學分數二  分之一者,應重讀(或轉學)

10.  9697學年度入學高中生准予畢業之標準:

(a)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b)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160學分以上

(c)德行成績每學年均及格。

前述三項標準皆達到時,方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課業輔導、綜合活動(班、週會)及團體社團活動不計學分。

  

前述三項標準皆達到時,方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課業輔導、綜合活動(班、週會)及團體社團活動不計學分。

11.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a) 若因德行評量不符,發予修業證明書

(b) 若因學業成績不符,得在高三下學期結束後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高一至高三之科目,如仍未符畢業條件,得申請延修或領取修業證明書。

(c) 延修比照重讀辦法辦理(德行評量不列入成績考查)

(d) 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某單科成績暨學分核算舉隅(下學期結束、補考前)    (表一)

學生成績如果如下情形

學分是否取得

補救辦法

上學期

下學期

學年平均

上學期

下學期

 

及格

及格

及格

Þ

取得

取得

/

及格

40-59

及格

Þ

取得

取得

(非必要)補考,補考後可提高學期成績

及格

0-39

(不可參加補考)

及格

Þ

取得

取得

/

及格

40-59

不及格

Þ

取得

暫未取得

1.補考

2.重修

及格

0-39

(不可參加補考)

不及格

Þ

取得

暫未取得

重修

不及格

及格

及格

Þ

取得

取得

/

不及格

及格

不及格

Þ

暫未取得

取得

重修

不及格

40-59

不及格

Þ

暫未取得

暫未取得

1.補考

2.重修

不及格

0-39

(不可參加補考)

不及格

Þ

暫未取得

暫未取得

重修

 

 

對『成績考查辦法』有疑義者,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上述說明若有錯漏,以相關法規為準。

「補考」每學期舉行一次,原則上以該學期修習之內容為考查範圍,學生領到學期成績單時若某科未達及格標準(60)、但達補考基準(40)者,即自動取得補考資格,本校不再個別通知學生參加補考,補考考程將在補考前公告,未能參加補考的同學以放棄補考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另行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