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臺灣學校中學部評量試場規則
2008/11/24 訂定
2010/03/22 修訂
(一) 考生應準時入場,遲到十五分鐘者禁止入場,入場未逾四十分鐘者禁止出場。
(二) 不得攜帶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收信器、電子呼叫器、計算機、具計算器、記憶體與呼叫器系統功能之手錶、書籍等)進入試場。
(三) 依編定座位入座,不得耳語及左顧右盼。
(四) 考生作答限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不能使用鉛筆其使用鉛筆作答者,一律不予計分。
(五) 不得逾時交卷,交卷後即刻離場。
(六) 考生如有攜帶、夾帶、交換試卷或冒名頂替與其他舞弊情事,一經發現,即予依校規處分,且該科分數以零分計。
(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發問,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八)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請迅速離開試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九) 考生如有違反上述試場規則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十) 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