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之有關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 凡各年級學生,因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不克參加學校規定之各項定期考試,請假手續一律根據本辦法辦理,經核准給假者,始可申請參加補考。
第三條 學生於考試期間,除因公、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外,一律不准請假。
第四條 請假手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事先或當天辦理為原則,銷假返校後立刻至教務處參加補考(向導師報備)
二、不分請假期間長短,均應填寫請假單,請重大事故假須附家長證明書,請病假者須附醫院診斷書,請公假者須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第五條 凡於各項定期考試期間,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缺考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並送學務處依其情節議處。
第六條 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考試經核准給假者,由教務處訂定補考日期,各項補考均以乙次為限。
第七條 補考成績為六十分或六十分以下者,依其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視其請假原因,以下列規定採計:
一、因公、重病、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者,超過六十分部份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其他原因之事、病假缺考者,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一律以七折計算,未達六十分者,則以其實得分數計算。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