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臺灣學校轉入學生學分採計辦法 2009-12-23
一、目的:依教育部規定高中學生至少需修滿160學分方可畢業,為
協助轉學進入本校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 教育部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參字第0970115274C號令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三、適用對象:轉入本校高中部各年級學生。
四、採計方式:以該科在國際學校每週上課的時數,做為換算學分的
參考,若學期成績及格,依每週上多少時數則換算多
少學分數,(例如:數學課每週上4 小時,若學期成
績及格,則給4學分)。
五、依本學分採計辦法採認學分後,其不足學分或未修習學分,則依
本校規定採用自學輔導等修習不足學分。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